(2015)威环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诉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环行初字第44号原告马振峰。委托代理人林晓丽。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文江。委托代理人王新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峰诉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家显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邹艳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