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付)。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