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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乙。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已付)。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