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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丰诉瑞源公司、袁菊华、张志忠、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33号原告王丰。被告襄阳瑞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乔书祥,瑞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晖,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菊华。被告张志忠。被告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丰与被告瑞源公司、袁菊华、张志忠、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瑞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协议约定解决纠纷由协议签订地法院,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瑞源公司与原告王丰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借款协议时,在该协议第七条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达成还款协议时,出借人有权在本协议签订地所在地,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审理解决该纠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衡光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