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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8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振发与单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发,单永,王向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827-4号原告:杨振发,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单永,男,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向颍,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振发与被告单永、王向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蒙城县城关镇葡萄园新村1栋8户房产及冻结被告单永、王向颍的工资每月7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座落在蒙城县和谐家园15#楼206室的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振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单永位于蒙城县城关镇葡萄园新村1栋8户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蒙字第81**号。二、冻结被告单永、王向颍工资每月各3500元,至30万元止。三、查封原告杨振发用于担保的座落在蒙城县和谐家园15#楼206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蒙字第201410310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