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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蒙蒙与朱金磊、王久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蒙蒙,朱金磊,王久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马蒙蒙,女,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张金鹏,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金磊,男,1984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王久占,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陈德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静,该公司员工。原告马蒙蒙与被告朱金磊、王久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蒙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蒙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蒙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马蒙蒙负担。审判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家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