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荣华与托尔逊. 努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华,托尔逊·努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华,男,汉族,1960年6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托尔逊·努尔,男,维吾尔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我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荣华与被执行人托尔逊·努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托尔逊·努尔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在公安交警大队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托尔逊·努尔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有一辆解放牌车,本院依法查封,查找该车的下落。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托尔逊·努尔在和硕县除了该查封车辆以外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存款、住房,集体土地经营权等财产情况穷尽调查措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托尔逊·努尔可财产供执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硕支行等查询存款回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国土资源管理局证明等调查资料证实。申请执行人刘荣华对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予以认可,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托尔逊·努尔承担的案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标的总额为16606元,已经执行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6606元。当被执行人艾尔肯·托乎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刘荣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旦·达娃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双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