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正琼与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琼,李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669号原告刘正琼,女,1968年5月7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建平,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琼诉被告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琼于2015年8月17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正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予以免交(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万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