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谭龙梅与邳州市希望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龙梅,邳州市希望服装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824号原告谭龙梅,农民。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向阳村(原东方学校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绪学,该厂厂长。原告谭龙梅诉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公告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龙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龙梅诉称,被告从2008年起在原告处多批次加工服装,每次加工时都承诺加工费完工后付款,但被告一直拖欠,累计拖欠加工费47740元。之后,原告不再接受被告的加工活,原告多次催要加工费,被告于2012年7月12日和2012年9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二张,时至今日被告仍以暂时没钱为由拖延,不予支付。现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服装加工费477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谭龙梅为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加工服装,因加工费未能及时支付,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给原告出具欠条两份“欠条今欠谭龙梅加工费肆万元整¥40000王绪学2012.9.7邳州市希望服装厂2012.9.7”、“欠条今欠谭龙梅加工费774件×11元=7740元希望服装王绪学2012.7.12”。欠条出具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引起本案的诉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谭龙梅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的要求进行服装加工,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谭龙梅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报酬。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原告报酬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加工费用4774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谭龙梅加工费477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94元,由被告邳州市希望服装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