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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执字第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宇与周中源、刘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宇,周中源,刘伟,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234号申请执行人陆宇,医生。被执行人周中源,农民。被执行人刘伟,农民。被执行人王民,农民。申请执行人陆宇与被执行人周中源、王民、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邳碾民初字第0526号民事判决书:周中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陆宇借款本息共计57350元;王民、刘伟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王民、刘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中源追偿;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周中源、王民、刘伟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234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张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