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茅箭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余清泰与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清泰,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余清泰。被执行人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十堰武当山特区天尊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位于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元和观朱家洼武当天尊国际大酒店后院的4号别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13004号)。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