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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义昌与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昌,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昌。被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张志建,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义昌诉被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国豪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