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8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杨永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永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8217号原告北京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6号157室。负责人王东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帮,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杨永生,男,1987年9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杨永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一元,由原告北京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