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邵科军与邱皖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科军,邱皖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58号原告:邵科军,男。被告:邱皖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科军诉被告邱皖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科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邱皖宿名下座落在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南路卓耕广场1-A号楼919室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并提供登记在张配诗名下的皖L×××××号车辆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登记在被告邱皖宿名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西昌南路卓耕广场1-A号楼919室(房屋编码:34XX19)房屋予以查封。二、依法将登记在张配诗名下的皖L×××××号车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