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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石彩杏与石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彩杏,石教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709号原告石彩杏,曾用名石正春。被告石教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彩杏诉被告石教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石教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00元,由被告石教玉负担。审 判 长  程 军人民陪审员  程正好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志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