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调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利红、雍象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利红,雍象萍,陶生选,陶生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法调确字第9号申请人刘利红。申请人雍象萍。申请人陶生选(死者陶吉论长子)。申请人陶生赟(死者陶吉论次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利红与申请人雍象萍、陶生选、陶生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雍象萍、陶生选、陶生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雍象萍、陶生选、陶生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雍象萍、陶生选、陶生赟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志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