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剑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剑。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石剑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XX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