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永芳与朱宏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芳,朱宏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曹永芳,女。被告:朱宏柏,男。原告曹永芳与被告朱宏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昌松,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永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宏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曹永芳诉称:2014年12月12日,曹永芳驾驶皖E×××××号电动车沿本市霍里山大道行驶时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车相碰,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宏柏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永芳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等共计14623元。朱宏柏未到庭发表辩论意见亦为提交书面答辩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曹永芳驾驶皖E×××××号电动车沿本市霍里山大道行驶时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车相碰,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宏柏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永芳负事故次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身份证明资料、相关医疗凭证、误工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向本院主张因人身伤害所遭受的合法经济损失应予以支持。参照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定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4557元,根据原告提供有效医疗费票据确定。2、营养费140元。3、护理费700元。4、误工费9630元,原告诉请误工期120天,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误工期确定为90日为宜。5、交通费500元,根据原告伤情等酌定。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根据原告伤情酌定。原告超出本院确定损失范围内的其他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第1-6项合计16527元,根据本次事故责任比例应由实际侵权人朱宏柏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115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宏柏赔偿原告曹永芳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156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曹永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宏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