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小霞与史瑞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霞,史瑞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81号原告:王小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史瑞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霞与被告史瑞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原告王小霞承担。审判员 : 杨 朝 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