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小霞与史瑞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霞,史瑞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81号原告:王小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史瑞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霞与被告史瑞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由原告王小霞承担。审判员 : 杨 朝 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