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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北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广营与秦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营,秦国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北民初字第43号原告:张广营,男,汉族,1957年3月8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系原告女儿,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秦国军,男,汉族,1957年2月28日生,四平铁东区唯沃连锁酒店负责人,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营诉被告秦国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自己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广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广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张佳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