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廖鹏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廖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鹏军,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再审申请人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廖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深圳安骏达仓储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梦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