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周芝梅、许传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88号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香溢大酒店五楼。法定代表人:顾振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芝梅。被告:许传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芝梅、许传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芝梅、许传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芝梅、许传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杨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