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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周芝梅、许传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388号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香溢大酒店五楼。法定代表人:顾振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芝梅。被告:许传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芝梅、许传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芝梅、许传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芝梅、许传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杨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