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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二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诉苏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苏文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275号原告: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29-1号华秀大厦A座1102房。法定代表人:张跃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海南德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文进,男委托代理人:杨则会,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文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14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原告海南开能农资有限公司负担。?qdrfdnghjtn1ovuzez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许志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严曼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