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王某,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晓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继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