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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王某,儿童。法定代理人:高某,个体。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86号。代表人徐敏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海龙,系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艳玲,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振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15年3月4日,原告之母高某为原告在被告平安人寿河北分公司投保主险为智慧星保险一份并附加一年期短险健享人生保险两份,健享人生保险每份医疗费给付限额为3000元,其中门诊费不得超过300元。该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为2015年3月4日00:00,保费缴至日为2016年3月4日。2015年4月27日,原告因病住院治疗,开支医疗费4200元,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拒绝赔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420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2000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付清;二、原、被告自愿自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保险金之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两份附加一年短期险健享人生保险;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已预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