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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雁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朝强与杨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朝强,杨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175号原告沈朝强,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朱宗雄,系甘肃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睿,男,汉族,1993年6月2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朝强诉被告杨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沈朝强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02.5元,退还原告沈朝强。审判员  杜宝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