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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秀珍诉苏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珍,苏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马秀珍,女。被告苏庆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珍诉被告苏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马秀珍负担。审判员  王英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