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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小娟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娟,刘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杨小娟,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刘斌,男,1980年8月18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杨小娟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小娟诉称:2012年11月7日,被告因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不便向原告借款11000元,事后被告一直未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正式打了借条两份,但一直没有按照还款日期还款。现被告已经联系不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11000元。被告刘斌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斌于2012年11月向原告杨小娟借款11000元一直未归还。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2012年11月欠杨小娟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至今未还,特打此借条借款人:刘斌2013年元月30日”,“腊月28号先还人民币伍仟元正,剩余陆仟元在5月1日内还完2013年元月30号刘斌”。被告刘斌至今未向原告杨小娟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杨小娟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小娟持有被告刘斌手写的借条,可以认定该债权的存在,被告刘斌应当依法偿还所欠原告杨小娟11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小娟返还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刘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李冬红人民陪审员  董建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