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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00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唐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