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600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唐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