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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岭民初字第62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9月份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于1989年5月25日按农村风俗摆酒结婚,于1994年2月19日到电白县马踏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电马婚字第21号)。婚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9月8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婷;于1991年9月10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某婵;于1999年12月10日生育长子,取名杨某杰。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便草率与被告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和打骂孩子,每当原告提出离婚时,被告便威胁要砍死原告,因此造成被告在精神上和身体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沉迷赌博。原、被告从2014年2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长子杨某杰自出生以来都是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长子杨某杰的抚养教育的角度出发,长子杨某杰应判给原告抚养教育较好。原告曾于2014年9月25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以来,原、被告双方的情况依旧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弥补。为此,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杨某杰由原告抚养至成年,抚养教育费均由被告负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某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和被告杨某某于1987年9月份在深圳打工时相识,于1989年5月25日按农村风俗摆酒结婚,于1994年2月19日双方到电白县马踏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电马婚字第21号)。婚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9月8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婷(现已成年);于1991年9月10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某婵(现已成年);于1999年12月10日生育长子,取名杨某杰。于2015年6月24日原告再次以被告经常因家庭小事殴打原告及被告沉迷赌博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郑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四份、结婚证复印件二份、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三份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民政部门核发结婚证,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再次互相增加交流与沟通,相互信任、理解和包容,互相珍惜,相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双方仍然可以和好如初。特别是原、被告及其小孩一家三口在2012年10月1日曾一起往肇庆旅游,由此可见其家庭气氛是比较和蔼;并且被告表态为了修复夫妻关系及小孩的身心健康,从此以后彻底戒掉赌博的陋习。且原告没有提供证实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相关证据,故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双方目前的情形,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郑某某主张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忠玉人民陪审员  谢伟萍人民陪审员  谢宗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