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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建国、孙洪骑与邹家兵、柏少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孙洪骑,邹家兵,柏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104-2号申请人:张建国,汉族,1969年9月24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孙洪骑,男,汉族,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生,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邹家兵,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柏少云,女,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张建国、孙洪骑与被申请人邹家兵、柏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国、孙洪骑于2015年7月3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邹家兵、柏少云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香格里拉花园19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晏小龙所有的皖N×××××号奔驰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建国、孙洪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晏小龙所有的皖N×××××号奔驰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桂岁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