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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欧阳秀群与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环市街道办事处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秀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环市街道办事处,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篁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秀群,女,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肖育辉,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庄淑芬,女,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环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腾,该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威,该办事处科员。委托代理人:吴传东,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原审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篁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健华,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林扶波、霍俊,均系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秀群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环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环市街道办”)、原审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篁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篁庄联合社”)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原审的意见欧阳秀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环市街道办作出的环市街决字(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2、确认欧阳秀群具有篁庄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股权股份分红;3、责令篁庄联合社赔偿2012年至2013年股份分红款人民币25000元和以后2014年未知的股份分红;4、环市街道办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主要事实和理由:欧阳秀群出生在篁庄,1984年落实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领有责任田,1992年篁庄联合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试行股份制,其条件为1984年领有责任田的确认为股民,但分配股权未能够公平公正、男女平等。欧阳秀群因1996年结婚被篁庄联合社根据自治章程剥夺其股权分配权,不能享受股份分红。为此,欧阳秀群向环市街道办提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环市街道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驳回其请求,后经蓬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理决定,欧阳秀群因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依法提起本案诉讼。环市街道办辩称:环市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欧阳秀群于2014年7月18日向环市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对篁庄联合社不给予其集体股权及股权分红一事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环市街道办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在2014年10月3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且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清楚,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篁庄联合社述称:其意见与环市街道办上述答辩意见一致。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欧阳秀群于1972年出生于江门市蓬江区XXX,1984年以家庭为单位分得责任田,1987年将户口从蓬江区XXX迁到蓬江区XXX,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96年12月,欧阳秀群与丈夫罗某甲登记结婚,1997年生下女儿罗某乙,1997年欧阳秀群将其户口迁至蓬江区XXX,2001年8月将户口从蓬江区XXX迁至蓬江区XXX,2012年2月又将户口迁回蓬江区XXX。原审另查明:欧阳秀群于1996年篁庄联合社实行股份固化时获得股权。欧阳秀群登记结婚后继续领取股份分红至1999年,2000年篁庄联合社复核其股民资格时,发现上述情况并经社委会讨论取消其股权。2009年6月28日,篁庄联合社召开股东成员(1268人)大会,对“按1984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并领有责任田的社员,1996年1月1日起固化股份制时未确认为正式股东的社员(包括死亡、出嫁、成为国家干部、户口迁出等),能否重新界定为经联社和经济社股东并享有股权”进行投票表决,因有65.85%反对,未能通过。2010年9月,欧阳秀群向篁庄联合社申请股权确认。2011年1月,篁庄联合社经审核,向欧阳秀群发出《篁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申请意见书(二)》,表示欧阳秀群的情况不符合“法规纠正”的条件,不能分配股份给欧阳秀群。原审再查明:欧阳秀群就其上述股民资格及股份分红问题于2014年6月26日向环市街道办申请行政处理决定,环市街道办于同年7月18日受理,2014年10月31日作出环市街决字(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一、驳回申请人要求恢复股权的请求;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补偿2013年—2014年股份分红款25000元的请求。”欧阳秀群不服该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府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蓬江府复决字(2014)16号复议决定书,维持环市街道办上述决定。原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六)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环市街道办具有依公民申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其在本案中,执法主体适格,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环市街道办作出的环市街决字(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注销;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由此可见,公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配等权利或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权益的前提,是必须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拥有其成员资格,而拥有成员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户口必须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否则,只要公民存在户口迁出、迁入的事实,其成员资格,需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欧阳秀群虽然出生于篁庄联合社并入户该村,但其1987年已将户口从蓬江区XXX迁到蓬江区XXX,其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不再具备拥有篁庄联合社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之一。同时,中共江门市蓬江区委区府办《批转区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建设维护出嫁女权益意见的通知》(蓬江委办(2009)1号)(以下简称“蓬江委办(2009)1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确定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农村出嫁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结婚前是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或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领有责任田的。(2)结婚后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固化之前户籍一直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3)一直履行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章程所规定的义务的。(4)不能同时成为两个或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放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2、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的。”由于欧阳秀群在结婚前户口已迁出篁庄联合社,也不符合蓬江委办(2009)1号文件规定的可以确定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第“1”种情况所列明第(2)项条件,其亦未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据此,环市街道办经过调查取证、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欧阳秀群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欧阳秀群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欧阳秀群负担。当事人二审的意见欧阳秀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一、撤销原审法院(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环市街决字(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三、确认欧阳秀群具有篁庄联合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股份分红;四、责令篁庄联合社赔偿2012年至2013年股份分红款人民币25000元,再加2014年分红款人民币8900元,共计损失股份分红款人民币33900元;五、环市街道办承担本案受理费。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和环市街道办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里只是引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蓬江委办(2009)1号文件进行判决和处理,完全没有选择引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审查、判断欧阳秀群能否享受股份分红待遇,是违法执政行为。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思就是说: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显农村集体组织其成员资格最终解释权归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来确认。2、环市街道办用篁庄联合社所制定的“条款违法”的《环市镇篁庄经济合作社股份制试行草案》、《篁庄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汇编》、《篁庄联合社股权界定补充意见》、《篁庄股权界定补充意见表决计票结果报告单》及2009年6月股东成员投票表决不通过为理由,剥夺欧阳秀群能在“法规纠正”中按领有责任田未确认为正式股东的社员重新配置股权、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严重侵害了欧阳秀群合法享有的股权分配权。(二)一审判决和环市街道办认为欧阳秀群能否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由成员大会表决来确认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欧阳秀群1984年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以家庭为单位分得责任田,是法定用益物权,每人均是承包共有人,依法享有自己一份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剥夺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虽然结婚但在外嫁地并未获得承包地,依法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欧阳秀群是否具有篁庄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是法律赋予的,根本无需要通过表决,无论是否表决,欧阳秀群也是该社的成员,这是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法院均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3、既然欧阳秀群是篁庄联合社成员,就应该与其它社员有同等的福利待遇。4、环市街道办错误认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蓬江委办(2009)1号文件的规定就是法律和法规,所以用作为依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本没有引用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文件和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作为依据,完全没有依照法例规定进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严重损害欧阳秀群的合法权益。(三)欧阳秀群的请求合法有据。(四)欧阳秀群在提出行政处理申请提交的证据和提起行政起诉提交的证据明确清晰,证据充分,但是一审法院和环市街道办及篁庄联合社完全没有选择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出嫁女权益争议的问题。(五)篁庄联合社1996年1月的股权固化是有效的,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欧阳秀群已于1996年篁庄联合社实行股权固化时获得股权,一审法院同时查明2009年6月28日篁庄联合社召开股东成员大会,对1984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并领有责任田的社员1996年1月起固化股份时未确认股份的社员能否重新界定为篁庄联合社的股权进行表决,很明显是对1996年1月1日股份固化未确认为正式股东的社员能否重新界定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进行表决,而并非对已固化的拥有股权的包括欧阳秀群在内的进行表决,所以该表决不适用于欧阳秀群,而一审法院认为欧阳秀群不符合蓬江委办(2009)1号文件规定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因为1996年股份固化时欧阳秀群是没有出嫁,其股权纠纷不适用于蓬江委办(2009)1号文件,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环市街道办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并驳回欧阳秀群的上诉请求。篁庄联合社述称:环市街道办作出的环市街决字(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驳回欧阳秀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经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进行认证后,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环市街道办作为镇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欧阳秀群申请的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其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各方当事人二审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环市街道办作出的环市街决字(2014)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环市街道办受理欧阳秀群的申请后,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蓬江委办(2009)1号文件中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确定农村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农村出嫁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结婚前是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或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领有责任田的。(2)结婚后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固化之前户籍一直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3)一直履行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章程所规定的义务的。(4)不能同时成为两个或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放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2、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的。”本案中,欧阳秀群1987年将户口从蓬江区XXX迁到蓬江区XXX,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1996年12月,欧阳秀群与丈夫罗某甲登记结婚,1997年其将户口迁至蓬江区XXX,2001年8月将户口从蓬江区XXX迁至蓬江区XXX,2012年2月又将户口迁回蓬江区XXX。可见,欧阳秀群在结婚前其户籍已迁出篁庄联合社所在地。2009年6月,欧阳秀群亦未能通过篁庄联合社股东成员大会表决的方式确定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故环市街道办作出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另,原审所列当事人“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道篁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应为笔误,二审将其纠正为“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篁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欧阳秀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董永文代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咏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