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来,男,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仁化县。2015年3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森华,韶关市曲江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来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来及其辩护人刘森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6日,被害人王某华在韶关市武江区姜记私房菜餐馆参加湖北老乡聚会时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来,后刘某来与王某华通过电话联系,去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五公里善道科贸有限公司与王某华、吴某柏夫妇见面,谎称其是广东南方电网的质量总监,可以介绍工程给王某华夫妇做。2014年9月至10月间,刘某来以虚构的身份取得王某华、吴某柏夫妇信任后,吩咐吴某柏夫妇寻找几名具有电工资格证的人员,称其可安排考取南方电网的上岗资格证,并挂靠韶关市大江南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电网工程,吴某柏遂于同年10月上旬通知贵州老家的亲戚吴某杰、吴某斌、龙某明及翁源县的朋友朱某强等人来到韶关市,收取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以及免冠照片交给刘某来,用于报名考取上岗资格证,刘某来收取以上资料后交给吴某柏三份用于考试的资料。期间,刘某来于2014年9月20日晚上,以工程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王某华人民币20000元。同年9月27日,刘某来又去到吴某柏的公司,以虚构的南方电网刘总的身份,假借其名下的工程队疏通关系需要借款为由,骗取王某华夫妇人民币20000元。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是初犯、偶犯,并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审理另查明,公安民警于2015年3月23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吴某柏、王某华赔偿了40000元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指控及查明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广东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出具的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证明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人李某华、朱某强、刘某平、吴某兵证言、被害人吴某柏、王某华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及辩护人提交的谅解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来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刘某来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其家属能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关于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请求法庭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广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存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