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倪谦平申请执行杜玉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谦平,杜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倪谦平,男。被执行人杜玉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谦平与被执行人杜玉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执行到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12)虎民初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刚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启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