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16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高宏亮与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宏亮,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666-2号原告高宏亮,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敏,女,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会盟路1号,身份证号码:411221197604060525。本院在审理高宏亮与被告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周敏所有的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世纪华阳北区63号楼3-2002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敏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世纪华阳北区63号楼3-2002室房产一套;二、查封原告高宏亮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牡丹大道148号0幢6-218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光 真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人民陪审员 刘 心 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兼书 记员 李 向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