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鄢然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鄢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000号罪犯鄢然,男,1989年3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作出(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鄢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74.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3年3月26日、2014年5月9日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鄢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鄢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只赔偿了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