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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郑某,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佳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在丰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经常打架生气,2014年1月我们在吵架后,我离开被告与他分居,现在我们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可言,维持这样的婚姻对我和双方的家庭都是伤害。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郑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感情挺好,没有吵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再婚,于××××年××月××日在丰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经常打架生气,无夫妻感情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应维系家庭和睦,不宜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理据不足,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梁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