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市大兴钢材有限公司与黄维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434-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大兴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邓永茂,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维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050。关于珠海市大兴钢材有限公司与黄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34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维新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维新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房(权证号码:01××7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