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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498号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周康永,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济,男,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晖,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刘成,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