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莉英与陆永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英,陆永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32号原告王莉英。委托代理人华剑飞,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英与被告陆永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莉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莉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莉英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