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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莉英与陆永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英,陆永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32号原告王莉英。委托代理人华剑飞,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英与被告陆永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莉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王莉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莉英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