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永辉与安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辉,安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陈永辉,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国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胜军,男,36岁,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辉诉被告安胜军安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辉于2015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永辉承担。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