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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永辉与安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辉,安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陈永辉,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国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胜军,男,36岁,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辉诉被告安胜军安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辉于2015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永辉承担。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