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梅文康、梅雪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文康,梅雪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833号原告: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萧泽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石文、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文康,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梅雪蕾,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梅文康,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文康、梅雪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77元、减半收取5278.5元,由原告广州金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丽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