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丁中山诉王兴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中山,王兴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丁中山,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兴辉,现住榆树市。原告丁中山诉被告王兴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中山撤诉。案件受受理费1324.00元减半收取66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永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