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伟与刘惠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刘惠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88号之一原告:陈伟,男,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梅华东路188号3栋3单元303房。公民身份号码420320196403020051。被告:刘惠贤,女,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兴业路33号1栋1单元6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00197207146820。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和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对被告刘惠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8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潇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