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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16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付玉兴、于春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付玉兴,于春秀,吴坚,李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1668-2号申请执行人: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武,董事长。被执行人:付玉兴。被执行人:于春秀。被执行人:吴坚。被执行人:李贞元。申请执行人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玉兴、于春秀、吴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01月14日审结。该案(2012)寿商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李贞元所有的坐落于寿光市渤海路东、新兴街南水利局3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现寿光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贞元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免除李贞元的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贞元所有的坐落于寿光市渤海路东、新兴街南水利局3号楼1单元102室。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张树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