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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窦桂秋、韩荣等与李华、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桂秋,韩荣,韩伟,李华,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窦桂秋。原告韩荣。原告韩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吉莉,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被告X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5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桂秋、韩荣、韩伟与被告李华、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桂秋、韩荣、韩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桂秋、韩荣、韩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桂秋、韩荣、韩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16元,由原告窦桂秋、韩荣、韩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诗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