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兰亭周冬霞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绍兴县兰亭周冬霞副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23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雪。委托代理人:郑计欣。委托代理人:谷伟。被告:绍兴县兰亭周冬霞副食品店。经营者:周冬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兰亭周冬霞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兰亭周冬霞副食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