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刘实、王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龙,刘实,王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60号原告:张成龙,男,200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定代理人:张明水,系原告张成龙父亲。委托代理人:王庆贺,灵璧县人民政府××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刘实,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姜光辉,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尹瑞雪,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龙与被告刘实、被告王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龙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