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孔某甲,女,汉族,农民,现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孔令峰,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昭强独任审判,经原告孔某甲申请,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令峰,被告孔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甲诉称,我与被告2014年3月2日通过媒人认识,同年5月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最关键的是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不能勃起,无法过性生活,结婚以来就没有一次正常的性生活。从2015年5月7日我们正式分居。综上,双方无法正常生活,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依据《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乙辩称,原告所述的成婚过程属实,婚后我对原告不错,平时因一些小事吵闹也是很正常的。由于工作压力大而患病,也不是绝症,我现正积极治疗,争取早日治愈和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于2014年3月2日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4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由于性格脾气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吵闹,且因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双方难以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未生育子女,逐渐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提供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两份,证明被告患性功能障碍疾病的事实,被告没有异议,表示会积极治疗。双方于2015年5月17日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常吵闹,双方均有责任。被告虽患有男性功能性障碍疾病,并非不可治愈,且原告自身没有重大过错,亦表示了积极治疗的态度。夫妻间有相互帮扶的义务,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理解和支持,帮助被告早日康复。因此,被告患有疾病,即使影响了夫妻感情,不至于感情破裂。今后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互谅互让,互信互爱,互帮互助,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孔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