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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朝芬,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卢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刘献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