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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商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扬州市广陵区羽翼塑机配件厂与江苏五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广陵区羽翼塑机配件厂,江苏五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商初字第00490号原告扬州市广陵区羽翼塑机配件厂,住扬州市城东乡施井村农科组。法定代表人程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伯生,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江苏五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杭集镇曙光路5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广陵区羽翼塑机配件厂与被告江苏五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广陵区羽翼塑机配件厂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静 微信公众号“”